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3922420510
律师信息
陈灿芳-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927574

  • 电话:

    13922420510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大厦1006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损害赔偿

非法行医有什么法律后果?医院应坚持原则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行医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

  非法行医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情况下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的医疗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但其从业人员是没有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虽取得,但其从业人员是由跨专业的人员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谓的;特异功能;从事的诊治活动。

  利用电脑程序从事的所谓诊断及治疗活动。

  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二、非法行医的后果

  非法行医的后果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改部们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有关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院应坚持原则

  一次意外的摔伤后,张某坐在地上抱住右腿不停地喊疼,右腿膝盖处肿了一圈。经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医生就帮张某动了手术,用固定板固定。半个月后,张某出院了。半年后,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医生发现张某的断骨处愈合缓慢并伴有轻度畸形,要求他住院治疗,张某当时却没有听取医生的意见。

  一个月后,张某发觉右腿不舒服,医院重新为他做了检查,并推荐他去另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的右腿还是落下了功能障碍。张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医院却坚持认为,在复查时已经提醒张某,要求他住院治疗,但张某本人却不同意。医院不能强行要求病人住院检查,他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2006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一份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张某的治疗中,没有尽到责任,违反了医疗常规,应该承担轻微的责任,认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张某的右腿已经构成了8级伤残。

  两个月后,张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余元。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张某拒绝住院时没有坚持医疗原则,而是让他继续卧床休息,违反了医疗常规。而医学会的鉴定书也指出医院存在一定的责任,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重新计算过赔偿数额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近2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Copyright © 2008-2020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