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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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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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产生后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延误治疗产生后的责任

  遇到医院延误治疗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点,就是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立法的统一,保证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统一性。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是:

  1、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着重关注的是受害患者及受害患者一方,他们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最需要保护和关心的人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其次,应当考虑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我国医疗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其实都具有风险性,而且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更重要的是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不断发展以造福人类,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保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再次,还应当保护的是全体患者的利益。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一定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使全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平衡器,妥善处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二是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他人的过失,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三是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赔偿过高。

  3、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妥善处理诉讼机会、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实体法要求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反映在诉讼中,程序正义要求双方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必须保证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的武器平等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但超过必要程度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推给医疗机构一方,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及风险利益关系上失衡,导致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具有巨大诉讼压力。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完全的过错推定或者不完全的过错推定规则、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或者不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做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利益平等,使医患关系协调发展。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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