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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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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刑罚 出现术后并发症、合并症,医院应的责任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行医罪的刑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道了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那么再来看看非法行医在民事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出现术后并发症、合并症,医院应的责任怎么认定?

  在医疗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严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或限于现代医疗技术一般,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有待学习,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了解的疾病束手无策;或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他适当的条件等因素而发生死亡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属于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也会使病情恶化导致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以上由不同因素导致的伤亡均属于医疗意外。

  并发症是指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过程中,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导致的患者的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当患者就诊时主要疾病的临床体征非常明显,掩盖了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因此有引起并发症与主要疾病无关。主要疾病通过治疗慢慢好转。此时并发症就可能成为主要疾病而出现突出的临床表现。有时临床上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也会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术后出现并发症、合并症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避免、如何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可能预见,并在诊疗常规范畴内,能够尽量避免出现的病症,则属于可避免的并发症。据此可以认为,在可避免情况下出现了并发症,一定是由于诊疗不当所引起的,该诊疗后果的出现是与医生的诊疗不当存在内在关联的。但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若需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免除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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